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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科管理局辦理生醫研發中心特殊廠務設備招標 錯用限制性招標規定 監院提案糾正

  • 日期:104-12-10

竹科管理局為辦理生醫研發中心後續特殊廠務系統設備採購,以未能預見為由,錯用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規定,違反政府採購法公正、公開採購精神,今遭監院提案糾正。
本案由監委蔡培村、陳慶財、李月德調查,調查發現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生醫科技與產品研發中心後續特殊廠務系統設備」採購過程中,先是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認定為限制性招標,但先後被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不符要件而要求改進。嗣後,竹科管理局於102年8月19日召開發包策略討論會議,決議改依同法條第6款規定以未能預見為由,堅採限制性招標,未再徵詢上級機關或工程會意見,惟該項決議仍被認定違反採購法規定,其採購程序於法欠符,實有疏失。
監委另表示,雖然生醫研發中心於103年11月17日竣工後,科管局所規劃35單元廠房,至今已全數租用予廠商及學術研究單位,顯示該研發中心於竣工後可立即使用,已發揮工程實質效益,有助於我國生醫科技產業國際競爭力;但採購法既有所規範,公務員仍應秉持依法行政精神辦事,故就本件招標過程之違失情節,提起糾正,希機關務必重視本案缺失,以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